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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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謝昀輝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昀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此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昀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指定提出現金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業經獲釋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請,業據其提出送達證書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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