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 黃心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34元=2,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陳報罹患疾病,無法工作,請提出診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之。
(三)聲請人雖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膳食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惟並未提出相關單據,請補正並說明之。
(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並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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