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張金德 被告 莊明彬
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