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帝皇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帝皇因對告訴人 洪國竣 在其住家1樓門口處裝設監視錄影鏡頭一事,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凌晨0時9分,在OO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前,將告訴人所有之監視錄影鏡頭1個徒手拆下後破壞丟棄。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本院109年4月20日準備程序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一情,有本院109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20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見審易字卷第38頁、第41頁至第42頁及第4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