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沈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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