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一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家輝前於審判中,因心內膜炎及全身菌血症併腦膿瘍,左側癱瘓,民國104年7月間預行腦部手術,手術穩定後,尚進行心外手術,至少需數月才能恢復,也可能終生無法恢復,身體狀況無法到院接受訊問,經本院於104年7月27日裁定停止審判,有裁定書1紙在卷為憑(本院卷第60頁)。惟查,經本院函詢臺南市立醫院,據覆稱:「病患(即被告)於104年8月14日最後一次回診時意識清楚,左側肢體無力,須靠輪椅行動。可以到院接受訊問」等語,有該院104年10月22日南市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本院卷第68頁)。
再經本院囑請警方於104年11月30日查訪結果,被告目前因中風,半身不遂,言語表達口齒不清,如外出復健需家人攙扶,精神狀況正常,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4年12月4日南市警歸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該分局文賢派出所查訪表附卷足按(本院卷第102-103頁)。是以,本件被告已無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狀,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