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6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慶村 債務人 陳月益 債務人 洪素足
一、債務人陳月益(原名: 陳文益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月益(原名:陳文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素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