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方少君
歐文世 被告 范玉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05號和解筆錄所為之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0,877元(即依和解筆錄移轉系爭不動產之對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