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修補工作瑕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甲○○被告 范振福 即弘大鐵工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補工作瑕疵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修補系爭工作瑕疵所需費用,或提出修補系爭工作瑕疵所需費用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