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乙○○、戊○○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時所主張被告丁○○、甲○○、乙○○、戊○○分別無權占有原告所有苗栗縣○○鄉○道○段539、540、823、1040地號之土地,各占有面積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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