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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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楊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建成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4,000元(計算式:3,334,000元+11,000,000元=14,33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