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戊字第1382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因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明定應由執行法院專屬管轄,此有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意旨足資參照,上開執行法院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原告自應向該管轄法院起訴,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違反專屬管轄規定,顯係違誤,本院應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原告其餘請求與前揭異議之訴間有相牽連關係,為避免裁判歧異,爰依兩造聲請將本件全部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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