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玉玲 債務人 陳松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壹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