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雅婷 債務人 蘇文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2、現金卡借貸部分貳萬陸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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