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本院臺中分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原聲請書記載有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至4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7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年8月22日親自簽名及捺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