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80號
原告華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椿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市○○區○○段七小段六八八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2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