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攜帶超額人民幣出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2號上訴人 房建民 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0日107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出上訴理由。茲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