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2號抗告人即原告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仁耀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1日110年度補字第13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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