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6號附民原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附民被告 謝運廷
黃彌龍 陳瀅 任上列被告因被訴侵占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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