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75號聲請人 胡金能 上列聲請人胡金能因與相對人 盧柏達 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二紙本票所欲請求之相對人及金額分別為何(因二紙本票之發票人不盡相同,故應表明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相對人及金額分別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 李妤涵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盧政輝 之(住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並陳報李妤涵、盧政輝之送達地址。
三、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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