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債權人 許世煜 上列債權人許世煜因與債務人 莊晉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世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倘無依據,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