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詹坤璋 被告 張嘉如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黃俊嘉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翁慶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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