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47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477號就聲請人之財產准予假扣押,爰依法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96年度裁全字第3477號假扣押事件、96年度執全字第1668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明。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茲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依首揭規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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