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林富生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38,960元(計算式:657地號土地面積145.7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7,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27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11,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