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岳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岳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陳岳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7年9月8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7年12月29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99年度聲字第10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3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1月5日判決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12月26日判決確定,再由本院就上開97年度基簡字第1506號及97年度訴字第1806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9年度聲字第10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與前述99年度聲字第1050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57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570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