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賴萬壽 被告 楊紹南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求為判決被告楊紹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1,000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事實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紹南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李岳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