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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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 高映興 聲請人 陳怡如 聲請人 陳政助 相對人 林麗雪 債務人 周豐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林麗雪及債務人周豐麟於104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約定104年9月22日償還,未料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美群││5-3│建│100.5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12│臺中市大里區美│店舖、門廊、住宅│第一層:57.32│陽台:4.47│全部││││群段5-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二層:58.84│雨遮:3.66││││├───────┤4層│第三層:58.84││││││臺中市大里區光││第四層:26.83││││││正路61之9號││合計: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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