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REECHAT
泰國
ARIUEAJ
泰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42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