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8號聲請人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錦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龍辰紡織有限公司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101年4月30日│552,769元│KR0000000││││憲龍│沙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