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2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鍾陶雄 │76年12月30日│77年3月30日│360,000元│無││││ 鐘林招 ││││││││ 徐碧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