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郭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耿堯黃琇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479764),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5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5日起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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