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鳳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則聲請人就遲延利息部分又再請求利息,於法無據。故請確認請求金額有無誤繕,並重新提出其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