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文爐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僅有一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計算書,記載受償之金額、比例及方法,該計算書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財產分配完結,有計算書、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