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泰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64號、第48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泰有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89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9條之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竊錄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照片、拍攝性影像之工具,並存有拍攝得之照片、性影像,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刑法第319條之4之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亦有明定。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113年1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89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拍攝、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他字10939卷第174至175頁),且有手機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詳不公開卷),堪認確屬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表(民國):編號物品數量扣案經過備註一iPhone手機(iPhone12)1支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臺中分局於112年11月9日持搜索票搜索扣得(他字10939卷第149至153頁)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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