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949號債權人 林家祥 債務人 邱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元,其中新台幣200,000元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另新台幣200,000元為雙方簽發借款切結書,言明若屆期未清償,則債務人願加付一倍金額補償債權人,該部分金額屬補償金,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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