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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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渣打銀行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案為請求回復苗栗縣○○鎮○○○段746-1、746-2、1466、1466-1、1468-1、1468-3、1469-1、1469-4、1469-5、1469-6共十筆土地之所有權,上開十筆土地經本院95年執字第13767號強制執行拍賣所得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704,000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茲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