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調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調字第77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李兆環 律師
被   告 台北縣三峽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
複 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
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
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
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
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
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定有明文。系爭坐落台北縣○○
鎮○○段第一二九地號及同段第一二九-一地號土地均為耕
地,業據原告提出耕地租賃契約、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再依原告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欄-壹、原因事
實二、係主張耕地租賃契約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終止
契約云云。是本件顯係出租人(即被告)與承租人(即原告
)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本件原告提起本訴未經調解、調
處,揆諸首開規定,即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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