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淵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5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案紀錄不引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淵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自民國105年10月2日1時54分許起迄同年11月15日5時24分許止,陸續在自己住處以傳送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簡訊為恐嚇犯行,其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犯罪方法及侵害法益均相同,均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1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8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8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②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④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於104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 林祐威 及告訴人前妻間有感情糾紛,未能控制情緒,竟接續以簡訊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所為實屬非是,並衡酌其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5793號被告陳文淵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淵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1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8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8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之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③④案之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4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因與林祐威及林祐威前妻 張宥心 間有感情糾紛,竟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住處內,以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手機門號,傳送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簡訊內容與林祐威或張宥心,並請張宥心轉知林祐威,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林祐威,使林祐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林祐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淵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祐威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手機簡訊翻拍照片10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而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6所為,係於同一地點,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持續為上述犯行,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而為,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亦涉犯恐嚇罪嫌乙節。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是倘行為人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被害人,自難以恐嚇罪相繩。再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而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受為斷。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要旨亦可參照。經查,細繹如附表編號1所示簡訊內容,參酌整體文義觀之,可知被告傳送該則簡訊目的係為解釋其與告訴人之老婆並無任何關係,並表達對於告訴人受傷之惋惜,及因為告訴人有小孩,其希望能幫忙告訴人等情,有該則簡訊手機翻拍照片2張附卷可佐,是被告所為並非暗示有意對告訴人不利致告訴人心生恐懼,此則簡訊難謂寓有何等恐嚇意味。再以被告於本則簡訊內自述,其本想豁出去,挑個時間去堵告訴人,惟因惋惜告訴人受傷需休養數月無法工作,及憐惜告訴人之小孩,乃稱:「唉!算了,我是希望事情到此結束」,通觀該則訊息全文文義及所使用之字句,可見其間語氣已有所轉折,想法亦業經改變,依一般受話者之理解,尚不致認為被告仍有執意「堵人」之意思。況且所謂「堵人」一詞,伴隨語氣、情境背景或發話人與受話人間之關係不同,意涵即有不同,參之該則簡訊前文,被告應係期望能與告訴人溝通說清楚,方稱「堵人」等語,除此之外,未見被告有何其他目的,或欲以其他方式加害於告訴人之表示,是以即使被告使用「堵人」一詞,亦無從認定其有加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名譽之犯意。從而,被告所為顯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應無成立該罪責之餘地。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檢察官鄭雅方┌──┬──────┬─────┬────┬──────────────┐│編號│傳送簡訊時間│傳送簡訊之│傳送對象│簡訊內容││││手機門號│││││││││├──┼──────┼─────┼────┼──────────────┤│1│105年9月8│0000000000│林祐威│你出事那晚,難道發生這種情形│││日13時51分許│││是我樂見的嗎?我真的以為你來││││││找我說清楚,大概就是要我以後││││││不准打電話給你老婆或是不能再││││││和她聯繫之類......說真││││││的,我本想豁出去,挑個時間回││││││去你們那邊去堵你,我是現在才││││││看到你發生事情後傳的簡訊,其││││││實你人不算壞, 小琪 她背著我有││││││打電話給你,她告訴我說你要休││││││養幾個月無法工作,我聽了之後││││││,心中嘆了一口氣在想: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不過道義上,││││││我還是必須要負些責任,並不是││││││我對不起你還是怎樣,主要原因││││││是我不忍心你那群小朋友過苦日││││││子,懂嗎林祐威,你弄得我失去││││││工作,我會主動找你算清所有的││││││帳,可是人就是很奇怪,想到你││││││那群小朋友,唉!算了,我是希││││││望事情到此結束,你認為我要如││││││何幫忙你,請你考慮清楚後再答││││││覆我,我再跟你說最後一次,我││││││跟你老婆沒有任何關係,...││││││...│├──┼──────┼─────┼────┼──────────────┤│2│105年10月2│0000000000│張宥心│你說林祐威對你說,我是一個躲│││日1時54分許│││在女人背後沒有用的小男人,麻││││││煩你跟他說一聲,從現在開始請││││││他神經一定要緊繃,我不知道何││││││時會出現在他的身旁?只要讓我││││││再一刀下去,我絕對會取了他的││││││命,懶得理他,他以為我不敢,││││││若不是你堅持的擋住我,我真想││││││看看他現在還有沒有命可以在旁││││││邊說風涼話?當然他也可以主動││││││來找我,反正雙方再碰面時,就││││││是分勝負,見生死的時候。請他││││││隨時注意四週,今天我敢動他一││││││刀,就敢動他第二刀,包括第三││││││刀和第四刀,遭受到全世界最沒││││││用的男人,在背後說東說西,這││││││口氣我真的再也忍不下去,這第││││││二刀若沒有動到他這輩子我死都││││││不瞑目│├──┼──────┼─────┼────┼──────────────┤│3│105年10月24│0000000000│林祐威│她要我幫她,取你右手,我說我│││日9時29分許│││會考慮看看,最主要你長這麼大││││││了,竟然不知道鬼是什麼樣子?││││││我會讓你見一次就畢生難忘。│├──┼──────┼─────┼────┼──────────────┤│4│105年10月24│0000000000│林祐威│你等著,我的目標在你那顆頭,│││日9時35分許│││戴安全帽應該可以擋一下,第二││││││下就難說了,敢點我,我會讓你││││││徹底了解什麼叫「後悔」│├──┼──────┼─────┼────┼──────────────┤│5│105年11月10│0000000000│林祐威│林先生,別讓我們失望了,知道│││日9時20分許│││嗎?就算想動你,也是改天,不│││前某時許│││會是現在。│├──┼──────┼─────┼────┼──────────────┤│6│105年11月15│0000000000│林祐威│你以為那天我遇見你,是不敢動│││日5時24分許│││你嗎?是因為我答應過 懿勤 ,未││││││開庭之前,我不會動你。我現在││││││跟你說:你檢舉我的部分,我一││││││定會讓你做個交代,如何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