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12號聲請人 蔡家誠 相對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0F71)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叁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相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0F71)為憑,其上載明:「有關勞方等32人請求事項之債權,業經勞資雙方確認後,資方同意依 蔡昭昌 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之金額給付。」經核其附表所示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54,073元。茲既尚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