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7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最近一個月信用記錄(紅色、綠色聯單)。
⒉母親陳張綢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提出號為高雄市○○區○○段三小段0000-0000號之最新土
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里○○街○號4樓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及陳報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價值。
⒋請說明聲請人擔任他人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及高雄銀行七賢分行
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借款保證人,其主債務人之清償情形及有無逾期未清償之情形。
⒌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⒍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請陳報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提之分期清償方案,每月還款金額及未能協商成立之原因。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