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1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萬世豪 債務人 蔡土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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