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賀修敏
林東波
一、債務人賀修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伍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每月應付金額新臺幣柒萬零玖拾玖元之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賀修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東波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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