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426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李基益 律師(即 陳安鋒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安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貳拾壹萬壹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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