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家維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3209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竹簡字第390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呂家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0年3月20日23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前此不特定人得見聞之場所,對告訴人 李宗奮 稱「幹你娘雞掰」等言,因認被告呂家維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宗奮告訴被告呂家維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李宗奮於本院訊問之際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呂家維,並業於100年5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告訴人李宗奮100年5月18日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39
0號卷第11至13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被告呂家維公然侮辱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