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