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50號原告 蔡廖月鳳 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廖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55,28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2=7,755,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佳穎附表:
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數量參考依據價值(新台幣)1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雙和段840地號土地112.86㎡1/1參鄰近同區域大勇中和路335巷18弄11號4樓房地價格,每坪442,000元15,089,946元(計算式:442,000元×112.86㎡×0.3025=15,089,9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第一銀行存款279,074元3郵局存款98,545元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42,999元總價15,510,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