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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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98年度易字第18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正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98年3月9日判決確定。爰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處罪刑確定在案,有98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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