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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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毓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67,
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3,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