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姚光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調偵字第93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thuglife」帽子(漁夫帽)1頂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939號被告姚光輝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中查扣之仿冒「thuglife」帽子(漁夫帽)1頂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姚光輝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11年度調偵字第93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然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即「thuglife」字樣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為告訴人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所註冊,註冊用途包括帽子,目前尚在專用期間中乙節,有商標註冊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350號卷【下稱偵卷】第31頁)存卷可查。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中所交付扣案之有系爭商標之帽子(漁夫帽)1頂(偵卷第19頁),因被告與告訴人並無業務往來,且該帽子並無附有正品會有之獨家印製吊牌即雷射貼紙,故屬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系爭商標圖案之仿冒品等情,業經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出具鑑定書在卷可考(偵卷第43頁)。是足見上開有系爭商標之帽子(漁夫帽)1頂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就該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