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原告 李婉瑜

被告 陳冠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莊惠真

法官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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